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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米国望厦约定-本资料来自百度百科

作者:MerlinCahrin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第二十四款 协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华地方官办诉,先禀明领~事等官,查明禀内字句明顺、事在情理者,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。中华商民因有要事向领~事等官办诉,先禀明地方官,查明禀内字句明顺、事在情理者,即为转行领~事等官查办。倘遇有中华人与协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,即须两国官府查明,公议察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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