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梁启超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,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,及有关通商各地事宜,均行议商,以期妥善简易。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,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、黄浦两水路,其襄办各节如左:
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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